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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补贴政策推动就业创业

日期:2018-11-26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将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将自主创业的技校、职高毕业生(含在校生)、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哈创业的本省外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纳入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申领对象;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网络电商等经营形式纳入贷款发放范围;对科技类创业企业及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符合条件企业及人群提供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技能人员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补贴。

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毕业两年以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对于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含10人)的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0人给予5000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对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对2017年度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本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于取得三级、四级、五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取得高级、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员,且符合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补贴。

对于10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人员在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以内,以及超过100人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人员在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内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职高、技校、中专),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对于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1000元/人。补贴范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创业意识培训(GYB)补贴标准提高到300元,创办企业培训(SYB)、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2000元。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后,对尚未实现成功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付培训机构,一年内实现成功创业后补足其余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