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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供水集团将转让40%股权并增资扩股

日期:2019-07-27

   

  25日,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发布“40%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预公告”,本项目标的为“哈供水集团40%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捆绑挂牌”。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已经市政府批准,已经哈尔滨市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哈供水集团70%股权,市国资委持有供水集团30%股权。

  哈供水集团全资子公司供水工程公司资产中包括磨盘山水库资产、长输管线资产、净水厂(含监控系统)资产、输水管线资产。此次交易将供水工程公司的水库资产和长输管线资产进行剥离,不纳入交易范畴。

  此次交易前,哈供水集团由市国资委持股100%;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70%股权,市国资委持有30%股权。即:哈供水集团先转让40%股权,再进行增资,最终实现受让方持有哈供水集团70%股权、市国资委持有30%股权的目的。

  根据哈供水集团混改方案,拟将供水工程公司所属的水库和长输管线资产剥离后进场实施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供水集团资产剥离后的财务状况以正式公告为准。

  本次交易预披露期为20个工作日,为2019年7月25日—2019年8月21日。

  此次股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为独立法人或由独立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内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联合体内出资比例最高的成员。

  2.独立法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国有控股企业,若以联合体参与本次交易,联合体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需明确联合体各方国有股份比例及本次交易出资比例,混改后供水集团全部股份中国有股比例不低于51%。

  3.受让方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满足完成本次交易的财务要求,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在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联合体各方净资产乘以本次交易联合体各方出资比例之和应满足以上的净资产要求)。

  4.受让方应(若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无不良记录。

  5.受让方(若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在过去三年内没有严重违约或不良行为。

  6.受让方在国内供水行业应拥有较强的投资经营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要求受让方(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具有单个项目日供水能力不低于30万立方米的城市供水厂网一体化投资且目前正在运营的业绩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