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体包括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重要内容。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对于“法的阶级性”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虽然这一论断是针对资产阶级的法作出的,但对于我们了解一切类型法的本质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列宁进一步提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要求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伴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更高要求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要求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除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
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要求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我国所有的法律制度中,宪法是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我国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的“宪政”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我国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宪法基础上,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维护的是人民的利益,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等我国宪法中确立的制度和原则。而西方“宪政”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基础上,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西方“宪政”的核心内容是“多党制”“三权分立”。
对于“法的国家意志性”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被奉为法律”是指经过专门程序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将其确定为国家法律的过程。这一过程让法具有了国家意志性。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的国家意志性是这样表述的,“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法的国家意志性决定了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法的国家意志性要求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是从行为层面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系统性、整体性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在国家层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同步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从目标层面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系统性、整体性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三个相互关联的法治目标概念。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国家、政府、社会三个层面的法治建设要统筹兼顾、协调配合、一体建设。
法的国家意志性要求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从我国法治建设具体环节角度提出的整体法治运行机制。法律运行过程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共同完成了法律的创制、实施到实现的完整过程。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环节的全面推进,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运行过程的系统性、整体性,增强了法治建设不同环节的连接性和协调性。
对于“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法具有物质制约性,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我们不能忽略社会现象是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正如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同时不同社会现象之间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
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理论要求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律领域中,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政治、思想、文化、历史、民族、宗教、习惯、地理环境等对于法的发展都有不同程度影响,而且这些社会现象与法的关系极为错综复杂。这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地区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会选择不同的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基本国情选择的全面依法治国发展道路。
法具有阶级性,法的阶级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表现为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要求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的国家意志性使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为了强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我国从行为层面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从目标层面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推进”,从法治运行机制层面提出“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具有物质制约性,但社会现象是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个国家法的发展,除了经济因素之外,还要受到各国政治、思想、文化、历史等多个因素的影响。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基于我国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实际情况做出的正确选择。

